我国现行贸易报复机制及其适用性分析

被引:1
作者
栾信杰 [1 ]
李杰 [2 ]
机构
[1] 山东潍坊学院WTO法研究所
[2] 山东鲁东大学马列部
关键词
对外贸易法; 世界贸易组织; 贸易报复; 争端解决机制;
D O I
10.13687/j.cnki.gjjmts.2006.04.014
中图分类号
D922.295 [涉外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被赋予对采取歧视性贸易保护措施的国家(地区)实施贸易报复的权利。在“和平崛起”战略下,我国现行贸易报复机制的适用是以符合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为前提的,其适用的措施及其适用的范围都有其独特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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