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执法的“双轨制”模式——以计划生育执法为例

被引:14
作者
陈柏峰 [1 ]
刘磊 [2 ]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2] 四川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基层执法; 计划生育; “双轨制”; 法治; 治理;
D O I
10.19648/j.cnki.jhustss1980.2017.01.013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基层执法是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计划生育执法能体现基层执法的一般模式与实践机制。计划生育执法在之前的连带责任模式衰落后,逐渐走向了"双轨制"模式:强调依法行政的法治轨道与强调执行实效的治理轨道并行。在法治轨道上,执法队伍建设正规化,执法权行使规范化,执法过程程序化,强调依法行政、尊重人权,但执法任务难以有效完成。治理轨道成为应对困境的重要选择,它通过压力型体制实现体制内动员,通过半正式行政实现权力的末梢延伸,体现基层治理的综合性,是法治轨道构成的有效补充。执法"双轨制"模式是治理转型的产物,既顺应了依法行政、尊重人权的现代法治潮流,也可以提高执法实效,回应基层法治的非规范性、综合性和延伸性,因此可能会存续较长时间。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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