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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教养事由的类型化看制度重构
被引:21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莫洪宪
[
1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王登辉
[
2
]
机构
:
[1]
武汉大学刑事法中心
[2]
武汉大学法学院
来源
:
法学
|
2013年
/ 02期
关键词
:
劳动教养;
强制性教育措施;
违法行为教育矫正法;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6.8 [劳动教养制度];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根据不同标准,劳动教养事由大体上可以分为损人型、损己型和违反秩序型,也可以分为互动型、单行型、主动攻击型和外联型。宜坚持我国犯罪有质和量两方面要求的原则,将劳动教养去罪化,而不能作为违警罪、轻罪、保安处分等规定在刑法典中。宜回归"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本义,对劳动教养进行缩小化、轻缓化、司法化和法定化改造,大大减轻其惩罚的一面,强调其教育和矫正的一面,由法院内设治安审判庭裁决,对相关制度进行彻底改造,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正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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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9 / 26
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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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检讨与改革[M].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赵秉志, 2008
[2]
刑事一体化论要[M].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储槐植, 2007
[3]
治安管理处罚法. .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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