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新修订 公益诉讼新曙光

被引:3
作者
廖鸿 [1 ]
许昀 [2 ]
机构
[1]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2]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 环境公共利益; 环保法律; 诉讼主体; 政府民政部门; 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 人民法院; 《环境保护法》; 曙光;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以上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这是继《民事诉讼法》赋予社会组织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消费者协会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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