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前司法审查制度构建论纲——《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背景下的期待与言说

被引:7
作者
陈海平
机构
[1] 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刑事审前程序; 司法审查程序;
D O I
10.13310/j.cnki.gzjy.2005.01.007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司法审查机制在我国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的缺位造成我国刑事诉讼的重大结构性缺陷,基于对审前程序中侦控权力运行的制约、为被追诉者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以及与国际接轨的考虑,审前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应为我国刑事审前程序改革的方向之一;审前司法审查的效力范围应当限定为有关强制性措施的适用和审查起诉行为;司法审查之主体应为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我国人民检察院并不能担当司法审查之职能;司法审查方式可采取事先司法授权和事后司法救济的结合;其具体程序可按照司法授权程序、司法救济程序和公诉审查程序分别设计;此外,为实现人权保障和犯罪追究的协调统一,司法审查相应例外规则的确立也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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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7 / 42+51 +51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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