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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监督权与政府的克制义务
被引:4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郭道晖
机构
:
[1]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
来源
: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1年
/ 03期
关键词
:
公法;
公权力;
公权利;
克制义务;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0 [法的理论(法学)];
学科分类号
:
030101 ;
摘要
:
研究公法,重在研究其核心——公权力,特别是如何规范公权力的赋予和运行,把日益扩张膨胀、专横霸道的公权力关进适当的笼子里。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运用公民的公权利来制约国家的公权力。公民的公权利,核心是政治权利。近年时有发生公民行使公权利批评揭露政府及其官员的弊案,与政府的公权力发生矛盾冲突而被非法问罪。该问题的实质是如何正确对待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公权利(舆论监督权)与政府公权力的克制义务的公法关系问题。政府及其官员在事关其公务行为上无权提起名誉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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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 [德]马克思(K·Marx);[德]恩格斯(F·Engeis) 著;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 译 人民出版社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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