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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调解的法哲学思考
被引:4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杨明刚
机构
: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来源
:
河北法学
|
1993年
/ 02期
关键词
:
法院调解;
诉讼权利;
民事权利;
人民法院;
处分;
惩罚;
当事人;
调解协议;
D O I
:
10.16494/j.cnki.1002-3933.1993.02.002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本文所指调解界定于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由人民法院主持进行的一种与判决相对的结案方式,即它仅指法院调解或诉讼调解,具有纯粹司法的意义。 本文试图从法哲学角度,对调解中法律关系主体地位、调解所依据的原则和规则、调解的社会正、负效应予以认知和评价。 一 民事诉讼法关系主体,是指诉讼权利的享有者和诉讼义务的承担者。它由两方而构成:一方是人民法院,另一方为所有诉讼参与人。大多教科书认为,人民法院是代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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