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调解的法哲学思考

被引:4
作者
杨明刚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法院调解; 诉讼权利; 民事权利; 人民法院; 处分; 惩罚; 当事人; 调解协议;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1993.02.002
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本文所指调解界定于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由人民法院主持进行的一种与判决相对的结案方式,即它仅指法院调解或诉讼调解,具有纯粹司法的意义。 本文试图从法哲学角度,对调解中法律关系主体地位、调解所依据的原则和规则、调解的社会正、负效应予以认知和评价。 一 民事诉讼法关系主体,是指诉讼权利的享有者和诉讼义务的承担者。它由两方而构成:一方是人民法院,另一方为所有诉讼参与人。大多教科书认为,人民法院是代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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