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功能定位的反思

被引:57
作者
王洪亮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赔偿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 违约金履行担保功能; 违约金损害赔偿功能;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4.02.010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基于对违约金约定数额过高会导致债权人不当得利之担心,违约金被解释为赔偿性,并允许债务人申请酌减。这样的解释并无逻辑与实质根据,赔偿性违约金并非恢复违约金约定实质自由的适合工具。从当事人意思自由出发,惩罚性违约金才是本来意义上的违约金,主要发挥履约担保的功能,是原给付义务,是主给付义务的从义务,而与作为损害赔偿额之预定的赔偿性违约金不同。因此,违约金的酌减规则不应仅考虑实际损害的大小,而应根据债权人的担保目的予以判断,由此形成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平衡。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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