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被引:9
作者
张晓茹
机构
[1]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
关键词
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含义; 确立;
D O I
10.15991/j.cnki.411028.2000.02.015
中图分类号
D926 [司法制度];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是指以法院的审判作为解决民事纠纷最终手段的原则。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应在我国确立严格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赋予其“凡私法调整范围内的社会纠纷都可由法院以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含义。但在此过程中,要有以下两方面的改革与之配套:提高司法效率,增强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机能;开发新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以减轻诉讼机制的压力。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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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与现代化.[M].宋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3]  
走向权利的时代.[M].夏勇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4]  
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M].孔祥俊著;.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
[5]   诉的利益与学术争议《马桥词典》名誉侵权案之剖析 [J].
罗筱琦 .
中国律师, 1999, (06) :48-49
[6]  
关于诉权的若干问题的研究.[J].江伟;单国军;.诉讼法论丛.1998, 01
[7]   论司法终裁权及其完善 [J].
王荣清 ;
姜彬 .
现代法学, 1995, (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