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外交保护制度中的公司国籍规则——2004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外交保护条款草案》述评

被引:3
作者
黄涧秋
机构
[1]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关键词
外交保护; 公司; 国籍; 股东;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9 [国际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摘要
外交保护的对象包括一国的公司,有权行使外交保护的国家原则上是公司的国籍国。外交保护制度适用特定的公司国籍规则。公司国籍适用双重标准:成立地和注册办事处、管理层总部所在地等,而不适用"真正联系"标准。在公司不存在或公司具有造成损害的被指称责任国的国籍的情形下,股东的国籍国可以行使外交保护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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