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董事: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重建的切入点

被引:12
作者
肖海军
机构
[1] 湖南大学法学院
[2] 湖南大学商事法与投资法研究中心
关键词
国家出资企业; 政府董事; 国家股权代表; 董事会;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在国家直接投资情形下,政府董事作为国家股权代表人,由政府直接委任到公司制国家出资企业董事会中任职,为典型的股东董事和内部董事。通过统一政府董事委任主体、控制委任权限、规范委任流程,由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分别对中央、地方国家出资企业的政府董事进行统一任命或分级委派,并把其分设为政府非执行董事和政府执行董事两类,使其相互之间既有适当的分工、配合,又能有一定程度的监督、制约。如此,公司制国家出资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才能既合乎资本权源逻辑、又可适应现代企业竞争而规范地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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