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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出资财产的法律性质刍议
被引:1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马俊驹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冷铁勋
机构
:
[1]
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
来源
:
法律学习与研究
|
1992年
/ 02期
关键词
:
合伙人;
全体;
债权人;
无限责任;
存续期间;
放债人;
无限财产责任;
财产;
全民所有制企业;
国有企业;
D O I
:
10.16094/j.cnki.1005-0221.1992.02.014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一合伙财产在构成上分为两部分:一是合伙人的出资财产;二是合伙在存续期间经营积累的财产。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但对合伙人出资的财产,民法通则未明确规定其归属,仅规定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对此法学界有不同理解。一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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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8 / 21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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