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引言在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的西方法律思想中,法律具有约束力的概念占据统治地位,其含义是,法律是在一个确定的国度里正式明确表达的、实施中的强制性规则。国家权力施加的制裁与这种法律概念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法理探讨的主要是有约束力的法律的合理性和明确性(实证法学、法典编纂、判例)或者是法律的缺陷("机械"法理学、自由科学探索、自由法学、"现实主义","批判"法学研究)。理论探讨的这种两极分化的性质说明了为什么在行使法律权力时,有约束力的法律概念的弱点经常被指责为专断。在现代意义上来说,如果个人不受约束,他就会无法无天,无论是法官、律师或一般公民都会如此。然而,很显然,有关法律的大多数理论上的探讨都起始于曾经用最激进的形式采纳了有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