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集资行为刑法规制评析

被引:49
作者
刘宪权
金华捷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网络集资; 非法经营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要纠正P2P网络集资无序发展的乱象,P2P网络集资的刑法介入具有必要性。但是,如果刑法过度地介入P2P网络集资,就不仅会阻滞甚至扼杀P2P网络集资带来的金融创新和所产生的积极影响,还会在很大程度上使P2P网络集资失去生存空间。因此,应当以是否严守传统的"信息中介"经营模式作为划定P2P网络集资刑法规制范围的界限,将"异化"的P2P网络集资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将传统"信息中介"式的P2P网络集资排除在犯罪圈之外。在P2P网络集资的刑事认定中,司法机关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非法经营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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