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违法行政行为的改正

被引:5
作者
杨登峰
机构
[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违法行政行为; 改正; 改正的要件; 改正判决;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5.03.010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有些实体违法的行政行为,即便撤销后重作仍可能给公共利益或利害关系人之个人利益造成不当损害。对这些违法行政行为,不必予以撤销或撤销后重作;在维持其效力的基础上予以改正,更加符合行政合法、安定、经济、便民等原则的多元要求。作为一种补救制度,改正须有严格的适用要件并受司法审查的约束。如果改正后的行政行为违背原行政行为的初衷,或改正会对行政相对人更为不利,或原行政行为为羁束性行政行为的,则不得改正。司法审查不仅须审查改正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须审查改正决定本身的合法性。为程序经济考虑,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可允许利害关系人提起改正之诉;法院可在撤销之诉中,催告行政机关改正,必要时可做出责令行政机关改正的改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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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登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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