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群体诉讼之门——由“三鹿奶粉”事件看群体诉讼优越性的衡量原则

被引:7
作者
王福华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关键词
群体诉讼; 集团诉讼; 代表人诉讼; 诉讼优越性;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09.05.015
中图分类号
D915.1 [诉讼制度];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030609 ;
摘要
对已提起诉讼的群体纠纷,群体诉讼相对于其他解纷方式具有优越性,是诉讼得以成立和推进的前提条件。不久前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为研究群体诉讼优越性衡量原则提供了极佳范本。对群体诉讼的优越性,应依据诉讼经济、程序保障、替代方法优先及程序可管理等原则做出判断。"三鹿奶粉"索赔程序的选择适用也应以这些原则为依据。于我国代表人诉讼中增设优越性衡量原则,可增强程序可操作性,抑制程序滥用,并能促进行业规范经营。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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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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