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工作场所性骚扰雇主民事责任之研究

被引:6
作者
熊进光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关键词
作场所; 性骚扰; 雇主民事责任; 损害赔偿;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71.2 [];
学科分类号
0301 ;
摘要
工作场所性骚扰在美国被认为是性别歧视行为和对妇女平等工作、就业权的侵害行为,包括交换利益性骚扰和敌意工作环境性骚扰两种形式。对于交换利益性骚扰,雇主应承担严格责任;对于敌意工作环境性骚扰,应根据性骚扰者属管理者或职员的不同身份,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但雇主得以自己无过错而提出抗辩。美国联邦法院通过合理的证据规则、专家证人制度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更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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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J].
王利明 .
比较法研究, 2003, (05) :1-15
[2]   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法律思考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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