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软件保护条例”与“著作权法” 的冲突与协调

被引:2
作者
朱雪忠
机构
关键词
著作权法; 计算机软件; 版权法; 知识产权法; 软件保护;
D O I
10.13415/j.cnki.fxpl.1994.01.010
中图分类号
D923.4 [知识产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正> 计算机软件究竞是否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我国经过数年的激烈争论,同时受国际上采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趋势的影响,终于在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中作出了选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是受该法保护的第八类作品。同时,考虑到计算机软件与传统的作品相比有其特殊性,于是在著作权法附则中的第五十三条又规定“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据此,国务院于1991年6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为《软件保护条例》)。
引用
收藏
页码:47 / 50
页数:4
相关论文
empty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