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隐私权与自由

被引:4
作者
陈璞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大数据; 隐私权; 自由; 积极自由; 契约; 选择权; 让渡;
D O I
10.14119/j.cnki.zgxb.2016.05.005
中图分类号
TP311.13 [];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1201 ; 030105 ;
摘要
作为具有历史性意义的生产力革命要素,大数据技术将从生产力变革生产关系的意义上对现行法律制度产生根本性影响。面对大数据发展与隐私权保护之间深刻的矛盾冲突,应当从法律自由观的基础理论出发,从"本体论""认识论"和"契约论"三个理论维度进行深入分析。"积极自由"为大数据发展提供了一种理论解释,契约是大数据合法性的基础。"缩小并强化""基于契约的打破式生成"和"算法审查与备案"是平衡大数据发展与隐私权保护的三个基本原则。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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