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利的登记能力——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4条

被引:19
作者
高圣平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不动产权利; 登记能力; 农用地使用权; 不动产租赁权;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4.12.002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不动产权利的登记能力应由法律、行政法规加以规定。《物权法》及其他法律中明定的不动产物权具有登记能力,虽然国家土地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但也具有登记能力。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农用地使用权这种权利类型,不宜承认其登记能力。具有公示必要性的不动产租赁权应具有登记能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可以在其中对此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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