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39 条
民法典登记离婚冷静期条款的解释论
被引:34
作者:
夏沁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登记离婚冷静期;
立法意旨;
文本解释;
价值解释;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20.05.003
中图分类号:
D923.9 [婚姻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民法典设立登记离婚冷静期有历史和实证依据可循,符合降低登记离婚率、防止轻率的登记离婚、平衡登记离婚的自由理念与诉讼离婚的严格理念的立法意旨。从文本出发,《民法典》第1077条构成两条规则:第1款的登记离婚冷静期与可以撤回以及第2款的登记离婚冷静期与视为撤回,应当分别对其进行释义。当事人申请离婚且三十天撤回(第1款的冷静期),或在三十天内不申请发放离婚证(第2款的冷静期),都可达到冷静的效果。但受到伦理价值、离婚自由以及秩序价值的影响,当事人、家庭以及社会之间时有利益冲突和矛盾,尚需对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进行价值判断和选择。根据具体适用情形中主导的价值理念的不同,冷静期条款可归为应当适用、区分适用和排除适用三种基本类型,以此对文本展开价值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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