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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假想防卫过当
被引:15
作者:
刘明祥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假想防卫;
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
自卫;
不法侵害行为;
过剩防卫;
防卫过当;
免除处罚;
行为性质错误;
过失犯;
刑法;
罪过形式;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现实生活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并对之实行了“防卫”,但即使不法侵害是客观存在的,也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例如,被告李某深夜起床解手,发现有人正在翻越自己家的院墙,以为是小偷要入室行窃,便顺手操起一根木棒、对准“小偷”头部猛击一棒,“小偷”当即倒地。尔后找来手电筒查看,发现是邻居家来借宿的中学生王某,便立即送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而死亡。在此之中,本来不存在小偷入室行窃这种不法侵害行为,但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即使真是小偷入室行窃,而用木棒对准其头部猛击并致其死亡,这也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对于这种情形,在德日刑法理论上称为“误想过剩防卫”,是与狭义的误想防卫相并列的一种单独的防卫错误(属于广义的误想防卫的范畴)。在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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