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假想防卫过当

被引:15
作者
刘明祥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假想防卫; 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 自卫; 不法侵害行为; 过剩防卫; 防卫过当; 免除处罚; 行为性质错误; 过失犯; 刑法; 罪过形式;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现实生活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并对之实行了“防卫”,但即使不法侵害是客观存在的,也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例如,被告李某深夜起床解手,发现有人正在翻越自己家的院墙,以为是小偷要入室行窃,便顺手操起一根木棒、对准“小偷”头部猛击一棒,“小偷”当即倒地。尔后找来手电筒查看,发现是邻居家来借宿的中学生王某,便立即送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而死亡。在此之中,本来不存在小偷入室行窃这种不法侵害行为,但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即使真是小偷入室行窃,而用木棒对准其头部猛击并致其死亡,这也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对于这种情形,在德日刑法理论上称为“误想过剩防卫”,是与狭义的误想防卫相并列的一种单独的防卫错误(属于广义的误想防卫的范畴)。在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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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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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989, (03) :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