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使用“后发商誉”及其移植的知识产权探析

被引:17
作者
陶鑫良 [1 ,2 ,3 ,4 ,5 ,6 ,7 ,8 ,9 ,10 ]
张冬梅 [1 ]
机构
[1]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2] 大成律师事务所全球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3] 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知识产权部
[4] 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
[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6]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7] 中国版权协会
[8] 中国科技法学会
[9]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10] 上海仲裁委员会
[11]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关键词
后发商誉;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 王老吉;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 [知识产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加多宝方在17年的被许可使用期间独力打造出了"王老吉"品牌的巨大"后发商誉"。在停止使用"王老吉"注册商标的前后,加多宝方将"王老吉"品牌"后发商誉"移植至其"加多宝"品牌上的相关行为正当合法,不侵犯"王老吉"注册商标权,也未构成不正当竞争。作为"后发商誉"载体之一的红罐凉茶装潢由于"后发使用显著性"形成了"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其知识产权权益应当归属其打造者加多宝方。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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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商誉权的法律保护 [J].
沙金 .
法制与社会, 2012, (03) :20-21
[2]   论商誉权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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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TRIPS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