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证明抑或法官裁量:民事损害赔偿数额认定的德日经验

被引:21
作者
段文波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损害赔偿数额; 证明困难; 证明标准降低; 自由裁量;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2.06.002
中图分类号
D951.6 []; D931.3 []; DD913 []; DD915.2 [];
学科分类号
0301 ; 03 ;
摘要
观念革新与社会进步对传统民事诉讼运作方式提出了挑战,其中包括法官如何认定当事人难以证明的损害数额问题。于此情形下,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将致当事人被拒于法院大门之外,而欲救济当事人又难以算定损害数额,以至法院进退维谷。裁量认定损害数额属法官自由心证下的法定证明标准的降低。对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条件,必须进行限制,即非于举证极为困难时不得行使。至于法官裁量认定的基础,仅涵盖证据资料与口头辩论的全部状况,与通常的自由心证方法有别。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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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65 / 173+178 +178
页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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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文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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