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中法律行为制度的创新点之评价

被引:14
作者
尹田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民法总则草案; 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16.11.002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民法总则(草案)》纠正了《民法通则》对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定性,将"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正确地并合,增设了"虚假表示"和"第三人欺诈"的行为种类,增设了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及撤销权放弃规则,正确地否定了当事人对可撤销行为所享有的"变更权",并在法律行为效力相关问题上对现行制度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包括增加了有关法律行为无效之无对抗力的规定等,从整体上推进了法律行为制度的科学化。但草案根据法律行为是否具有相对人而分别规定不同的解释原则,在法律行为的解释规则设计上存在重大失误,应直接以《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解释规则予以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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