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居住权设立的正当性

被引:26
作者
李显冬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居住权; 私法自治; 对世性; 人文精神;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14.12.004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2007年《物权法》并未规定居住权,致使实践中出现的案件只能以债权来处理。然而,居住权债权化的处理结果并不能为居住权人提供充分的保障,也未能忠实地执行所有权人的意志,有违私法自治理念。居住权之物权法定化,不仅能使其获得对世效力,也体现了民法的人文精神,因而不论从民法理论还是从实践需要来看,居住权回归传统人役权无疑都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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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居住权的源流及其立法的理性思考 [J].
陈信勇 ;
蓝邓骏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3, (03) :68-75
[5]  
民法九人行.[M].崔建远; 主编.法律出版社.2011,
[6]  
德国民法典评注.[M].杜景林; 卢谌; 著.法律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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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权.[M].王泽鉴; 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8]  
罗马私法学.[M].费安玲; 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9]  
物权法原理.[M].申卫星; 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10]  
物权法.[M].梁慧星; 陈华彬; 著.法律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