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第一审的功能审视与价值体现

被引:10
作者
赵旭东
机构
[1]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关键词
第一审; 上诉; 既判力; 程序安定;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11.03.010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解决纠纷,最能体现民事诉讼这一根本目的的法院是第一审法院,而不是上级法院。上级法院监督第一审的价值不仅在于"纠正错误",而且还在于维护司法公正的外观。第一审的功能性结构和应有的司法价值主要体现在它的审前程序、事实认定和终局判决等几个方面,其中最重要的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上诉审的制度设置应着眼于确立第一审的应有地位,确保第一审的功能发挥和价值实现,这对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安定及其公正和效益价值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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