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调研报告 兼谈《民事诉讼法》第51条和《行政诉讼法》第136条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被引:13
作者
孙振庆
赵贵龙
刘峥
机构
[1]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交叉案件; 当事人; 前提性问题; 民事审判庭; 行政审判庭; 行政诉讼法; 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 《民事诉讼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正>[案例一] 1983年,某纺织局购得房屋三间,取得房产证后交由下属供销公司使用,后者支付给纺织局购房款。1984年,纺织局设立实业公司,又将房屋交该公司使用。两下属公司在纺织局主持下签订了移交协议。1988年,纺织局和实业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实业公司支付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实业公司使用至今。1992年,供销公司申办了证号为12161的房产证。并于1993年将房屋卖给高永善,高办领了号为37121的房产证。由于房屋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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