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理性原则论要

被引:46
作者
王锡锌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2] 北京
关键词
行政程序; 理性原则; 正当性;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00.04.004
中图分类号
D91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法律程序的一项重要功能是使决定的形成理性化。从法律角度看 ,程序的理性化功能 ,是通过程序活动主体理性对话与论证、说服的方式 ,压缩权力行使过程中恣意与专横的空间。由于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因此通过程序而使该种权力行使理性化的意义就更为重大 ,程序理性应当成为行政程序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行政程序法制度中 ,程序理性需要通过保障决定的一致性、说明理由、程序操作的职业化等机制来实现。在我国正在进行的行政程序法制度建设中 ,人们没有理由拒绝这一原则及其制度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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