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法律分析

被引:11
作者
叶姗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障预算; 预算平衡;
D O I
10.19376/j.cnki.cn11-1011/f.2012.01.012
中图分类号
D922.22 [税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社会保险费改税属于财税法制度的内部协调问题,源自排除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及其分配障碍的现实要求,理论依据在于公共物品理论、收入公平分配理论和统筹发展理论。社会保险费改税后,新税种的名称应选择社会保障税,性质应确立为特定目的税,类别应归属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法的核心课税要素包括:纳税人为用人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为劳动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目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税率为比例税率,税收优惠以照顾性税收优惠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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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部门经济学[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美)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JosephE.Stiglitz)著,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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