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建设

被引:13
作者
赵苑达
机构
[1] 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辽宁大连
关键词
地震保险; 承保主体; 承保限额; 责任划分; 险种设计; 保险费率; 保险基金; 保险监管;
D O I
10.13497/j.cnki.is.2003.10.012
中图分类号
F842.64 [];
学科分类号
120404 ; 020204 ;
摘要
借鉴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经验 ,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建设 ,应将居民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与企业财产地震保险严格区分开来 ,居民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共同充当承保主体 ,企业财产地震保险则由商业保险公司单独承担保险责任 ;直接规定同一的绝对额作为居民家庭财产的最高承保限额 ,并从实际情况出发 ,在承保额上有一定的差别 ;设立专业地震再保险公司 ,合理划分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的保险责任 ;设立独立的险种 ,在既定承保限额内单独承保居民家庭财产的地震风险 ;尽可能降低居民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费率水平 ,并对不同风险区域实行差别费率 ;将财政补偿基金纳入保险补偿基金渠道 ,并按保险的原则和方式加以运用 ;政府应设立专项再保险会计账户 ,对政府地震风险准备金的提存和使用实行特别管理 ;对企业财产地震风险政府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对经营企业财产地震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应实施必要的监管
引用
收藏
页码:36 / 38
页数:3
相关论文
empty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