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总则》第111条个人信息保护的法益立场

被引:5
作者
李倩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关键词
《民法总则》第111条; 个人信息; 转介条款; 工具性法益;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民法总则》第111条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文本表述缺乏法定权利的规范外观,其司法适用样态也反映出个人信息侵权难以独立发生。与德国个人信息自决权的"目的性权利"理念不同,我国个人信息的完全私权化既不现实且不必要,应通过保护个人信息这一"工具性法益",实现《民法总则》第111条中的"信息安全"价值。该条的核心内容"非法"是违反保护他人法律过错认定一般理论向该个别条款的逃逸,《民法总则》第111条由此成为"空心"转介条款,但同时更具包容性与前瞻性。民法典分编相关内容应承接《民法总则》第111条确立的法益保护路径,以信息安全为目标,结合我国信息利用与保护现状,细化个人信息保护标准。
引用
收藏
页码:33 / 40
页数:8
相关论文
共 26 条
[1]   识别与再识别: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与立法选择 [J].
齐爱民 ;
张哲 .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 24 (02) :119-131
[2]   侵害祭奠利益之侵权责任 [J].
张红 .
法学评论, 2018, 36 (02) :77-92
[3]   个人敏感信息保护的欧美经验及其启示 [J].
汤敏 .
图书馆建设, 2018, (02) :41-47
[4]   个人信息:法益抑或民事权利——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之解读 [J].
杨立新 .
法学论坛, 2018, 33 (01) :34-45
[6]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路径比较研究 [J].
姬蕾蕾 .
图书馆建设, 2017, (09) :19-25
[8]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重构 [J].
范为 .
环球法律评论, 2016, 38 (05) :92-115
[9]   司法实践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模式及其反思——以隐私权的转型为视角 [J].
张建文 ;
高完成 .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 28 (03) :2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