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26 条
论《民法总则》第111条个人信息保护的法益立场
被引:5
作者:
李倩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关键词:
《民法总则》第111条;
个人信息;
转介条款;
工具性法益;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民法总则》第111条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文本表述缺乏法定权利的规范外观,其司法适用样态也反映出个人信息侵权难以独立发生。与德国个人信息自决权的"目的性权利"理念不同,我国个人信息的完全私权化既不现实且不必要,应通过保护个人信息这一"工具性法益",实现《民法总则》第111条中的"信息安全"价值。该条的核心内容"非法"是违反保护他人法律过错认定一般理论向该个别条款的逃逸,《民法总则》第111条由此成为"空心"转介条款,但同时更具包容性与前瞻性。民法典分编相关内容应承接《民法总则》第111条确立的法益保护路径,以信息安全为目标,结合我国信息利用与保护现状,细化个人信息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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