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被引:5
作者
李秀民
机构
[1]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预约; 本约; 预约的类型;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预约是与本约相对应的,其本身具有合同的拘束力,对于本约的达成更有重要的促成作用。然而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预约以及违反预约的责任,使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预约合同游离于法律之外,解决预约纠纷也往往无法可循。我国立法应补充预约的规定,将其纳入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从而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各个阶段的利益得到保护,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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