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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罪”非罪——论我国刑法中关于准抢劫罪之修订
被引:2
作者
:
朱国平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西安政治学院研究生队!陕西西安
朱国平
机构
:
[1]
西安政治学院研究生队!陕西西安
来源
:
西安政治学院学报
|
2000年
/ 02期
关键词
:
准抢劫罪;
前提非罪;
法律修订;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摘要
:
依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 ,准抢劫罪的构成以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前提 ,此“罪”无论是从经司法程序裁判之罪还是实体刑法规定之罪 ,以及此“罪”与抢劫罪主体条件上看都不构成犯罪。准抢劫罪的前提应仅是指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这是修订该条文或作出新的司法解释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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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4 / 56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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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中国新刑法通论.[M].陶驷驹主编;.群众出版社.1997,
[2]
刑事法学大辞书.[M].杨春洗等主编;.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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