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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互联网散布虚假信息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被引:6
作者
:
杨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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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杨征军
[
1
]
曲新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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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曲新久
[
2
]
洪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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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洪道德
[
3
]
方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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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方鹏
[
1
]
郑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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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郑思科
[
4
]
杨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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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杨赞
黄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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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黄福涛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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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王辉
机构
:
[1]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3]
中国政法大学
[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来源
:
人民检察
|
2015年
/ 06期
关键词
:
虚假信息;
适用法律;
社会公共秩序;
寻衅滋事罪;
刑法规定;
公共场所;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4.3 [分则];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030101 ;
摘要
:
网络虚假信息传播途径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比传统谣言的社会危害性更大,"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非法经营等犯罪的行为方式和认定标准,但对于何谓虚假信息、如何界定公共场所秩序等问题并没有明确,造成司法实践中意见不统一。为此,本刊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遴选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和市场秩序方面的典型案件,共同邀请专家,就有关问题进行专题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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