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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
被引:18
作者
:
王利明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王利明
机构
: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来源
:
政法论坛
|
2001年
/ 04期
关键词
:
物权法;
调整范围;
基本原则;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在我国物权立法中 ,应当坚持物权法是私法而非公法 ;是普通法而非特别法 ;物权法具有固有法的特点 ;体现着浓厚的强行法的色彩。物权法的重心是规范不动产 ,主要应规定不动产权利的设定和移转。尽管无形财产在社会生活中非常重要 ,但无形财产主要应当由知识产权法等法律调整 ,而不应当由物权法调整。为完善物权法的体系 ,应在物权法中规定担保物权 ,并应当补充和完善担保物权的规则。为了充分保护物权 ,应当设立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制度。我国物权立法应当坚持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以及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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