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犯罪与刑罚的辩证关系。作者认为,犯罪与刑罚的辩证关系的核心命题是已然的犯罪与刑罚之间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以及刑罚与未然的犯罪之间遏制与被遏制的关系;前一命题的内涵是刑从罪生(质)与刑当其罪(量),后一命题的内涵是刑须制罪(质)与刑足制罪(量),它们分別产生于社会报应观念和社会功利观念。文章阐明了罪刑关系的两个命题的对立同一关系,论证了两者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国家刑事法律活动应该遵循"刑从罪生与刑须制罪相结合"以及"刑当其罪与刑足制罪相结合"两条刑法基本原则。最后,作者指出,罪刑关系的研究既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又有直接的实践意义,对于这一问题的科学认识应该成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学理论体系的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