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紧急叫停活体捐献器官

被引:9
作者
张赞宁
机构
[1] 东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器官移植; 禁止; 活体捐献;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不伤害原则”是医学的基本要求。活体摘取器官,则意味着要对另一人造成重大伤害,不如顺其自然。死刑犯其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又是处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监狱)之中,因此,虽有死刑犯生前关于“自愿捐献器官”的书面签字,也难以证明其是真正出于自愿。故器官移植应禁止以死刑犯作为供体来源。
引用
收藏
页码:62 / 63
页数:2
相关论文
empty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