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村民自治体适度下沉

被引:16
作者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课题组
李周
党国英
机构
关键词
村民; 自然村; 村民自治; 农村行政村; 村民小组; 自治体;
D O I
10.14117/j.cnki.cn11-3331/d.2015.07.006
中图分类号
D422.6 [农民工作]; D638 [群众自治工作];
学科分类号
0302 ; 1204 ; 120401 ;
摘要
<正>由政府或其衍生机构(如村委会)在超过社区规模的范围里,试图提供社区本来可以提供的公共品,就会发生广泛的村民"搭便车"行为。这是一种低效率的公共治理方式。自治组织设置下沉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这种低效率机制,形成了由比较高效的小型熟人社会单元所支撑的公共品供应机制2015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创新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提出"在有实际需要的地方,扩大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继续搞好以社区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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