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确立的船舶物权制度解析

被引:1
作者
初北平
周瑾
机构
[1]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物权法; 更正登记; 登记机关; 赔偿责任; 船舶物权登记; 民法; 船舶登记制度; 物权变动; 船舶所有权登记; 所有权变动; 善意取得制度; 船舶抵押权登记; 预告登记; 第三人; 异议登记;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07.15.023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正> 一、物权法规定的船舶物权变动模式物权法规定的船舶所有权变动模式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就本条所体现的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立法精神而言与海商法第九条的规定并无大的不同。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条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该法并无其他规定说明船舶等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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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船舶登记审查形式的探讨 [J].
郑梅 ;
金燕 .
中国海事, 2005, (05) :39-4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M].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黄松有主编,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