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私自转出构成诈骗罪

被引:33
作者
石坚强 [1 ]
王彦波 [2 ]
机构
[1]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支付宝; 用户名; 诈骗罪; 侵犯财产罪; 被告人; 盗窃罪; 被害人;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财物; 诈骗行为; 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 账户; 公诉机关; 检察院;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6.11.006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030104 ;
摘要
<正>【裁判要旨】输入他人支付宝用户名和密码,将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私自转出。行为人因实施了虚构其为支付宝用户本人或得到用户授权的事实,从而让支付宝误以为转账行为是用户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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