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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日本的农地流转制度
被引:4
作者
:
杨林娟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杨林娟
机构
:
来源
:
农村工作通讯
|
2007年
/ 02期
关键词
:
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
中介组织;
买卖;
土地税;
农业税;
农场主;
日本;
农地制度;
土地制度;
美国;
美利坚合众国;
北美洲;
出租;
《农地法》;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F301 [土地经济学];
学科分类号
:
082802 ;
1204 ;
120405 ;
摘要
:
<正>美国家庭农场制基础上的市场调节美国的农地是农场主私有的,土地私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主要源于购买或政府的无偿赠送,无论购买或赠送获得的土地所有权,其产权边界都是非常明晰的。因此,美国的农地买卖和出租均很自由,土地转让的主要方式是租佃制,拥有土地而不自己经营的人自找使用者出租,或通过中介出租。出租的形式主要有固定地租和分成地租两种,买卖或出租的价格由交易双方协议采取某种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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