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主体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法》解读之四

被引:1
作者
张世诚
机构
关键词
行政许可; 政府规章; 十二条; 行政许可设定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正> 一、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制定行政许可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减少行政许可,放松行政管制,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多的自由和活力。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关系到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定位问题,关系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因此,应当处理好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和政府管制力度之间的关系,行政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之间的关系。但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建立的过程中,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正在改革过程中,行政许可法也很难对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作出准确的界定,所以确定行政许可的范围,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从正反两个方面作了规定。这个规定也只是力图对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做一个大致的概括,这个概括也必须承认还存在一定的缺憾。二、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能不能设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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