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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特征的理解与认定
被引:9
作者
:
刘为波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刘为波
机构
:
[1]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来源
:
中国审判
|
2011年
/ 02期
关键词
:
非法集资活动;
公开性;
非法性;
证券法;
公司法;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金融法;
商法;
法律规定;
利诱性;
不特定对象;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成立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4个特征要件,即:(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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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72 / 75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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