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还款期限债务合同案件超诉讼时效判定

被引:1
作者
黎鹂 [1 ]
黄顶峰 [2 ]
机构
[1]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诉讼时效; 还款期限; 履行期限; 债务人; 原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 被告;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6.29.018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1 ;
摘要
<正>【裁判要旨】由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原告出具给被告的欠条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在催收过程中也未明确还款期限,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过约定。因此,双方的买卖合同应属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故违反了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的该起债务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时,其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应从原告梁某向被告王某主张权利时,即起诉之时起算。案号一审:(2015)北民二初字第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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