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2012年3月,广东省深圳市发布《关于廉洁城市创建中诚信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在其中强调了公务行为终身负责,指出要"建立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度……公务行为出现过错的,责任的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这迅即引起了广泛讨论。公务行为终身负责本是政治行政常识,也是官员问责制的题中应有之义,按理不必论述与强调。在当前决策失误多发、消费品安全事件不断、公职人员贪腐形势恶化等问题广泛存在以及官员问责制中离岗离任责任追究的制度缺失与行动乏力的背景下,建立和健全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具有不容置疑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