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

被引:1
作者
蔡金芳
机构
[1] 南京大学法学院
[2]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刑事证明标准; 法官; 刑事诉讼法; 法律工作者; 刑事程序法; 证据确实; 证据确凿; 被告人;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07.05.021
中图分类号
D925.23 [];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证明标准,实际上是一个理论术语,英文为"standard of proof",意为证明案件事实所达到的程度。诉讼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种证明的过程,刑事诉讼尤其如此。民事诉讼尚有当事人相互妥协的可能,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有时并不那么重要,但是,刑事诉讼尤其是刑事公诉必须完成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而证明达到何种程度证明的任务即告完成,此即为证明标准问题。因此,证明标准是证明程度的表述,是衡量证明是否"达标"的尺度,是对证据进行综合评价的结果。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证明标准这一概念,但在实践中,对证明标准的运用却是时时刻刻的。刑事证明标准的基本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事实清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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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客观真实管见——兼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J].
樊崇义 .
中国法学, 2000, (01) :115-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