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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
被引:3
作者
:
石磊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
石磊
机构
:
[1]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
来源
:
人民司法
|
2014年
/ 06期
关键词
:
机动车管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机动车号牌;
机动车所有人;
汽车运输公司;
套牌车;
车牌套牌;
案例指导;
连带责任;
卫德;
福山区;
烟台市;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14.06.021
中图分类号
:
D920.5 [解释、案例];
D922.14 [公安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
030602 ;
摘要
:
<正>2013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该指导性案例,现对其推选经过、裁判要点、需要说明的问题等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推选经过及其指导意义2013年1月1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该案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经集体讨论,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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