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物之诉与不当得利——罗马法渊源及其变迁

被引:5
作者
傅广宇
机构
[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欧洲民法; 罗马法; 转化物之诉; 不当得利;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D904.1 [奴隶制国家的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转化物之诉对于理解欧陆国家的不当得利法具有重要意义。它最初源于对罗马法上不承认直接代理的矫正,具有类似不当得利规范的功能。优士丁尼立法扩大了其适用范围,使其可以适用于自由人之间缔结合同使第三人得利的情形。中世纪的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奉《国法大全》为圭臬,并未突破三人关系的格局。潘德克顿现代运用时期的学者受理性主义自然法影响,将转化物之诉扩大到两人关系,使其具有一般性不当得利之诉的品格。《奥地利普通民法典》形式上采纳了旧共同法意义上的转化物之诉,但现代法教义学却将其理解为非给付不当得利的一般规则。在民法典未规定转化物之诉的法国,学说和司法实践借助转化物之诉发展出一般的不当得利之诉。但转化物之诉只是作为一个符号被使用,一般的不当得利之诉背后真正的支撑是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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