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数据的保护及其二次利用侵权的规则选择——基于“卡-梅框架”的分析

被引:11
作者
刘铁光
吴玉宝
机构
[1] 湘潭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大数据时代; 数据保护; 二次利用侵权; “卡-梅框架”;
D O I
10.13715/j.cnki.jxupss.2015.06.015
中图分类号
D923.4 [知识产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数据是大数据的核心要素,其潜在价值主要通过二次利用、整合利用以及充分利用扩展数据得以实现,即便是被匿名化处理的数据,在二次利用时亦可能侵犯他人诸如隐私的人格权。由于数据的重要性以及二次利用侵权的可能性,必须为其确立合适的保护或救济规则。"卡-梅框架"可作为检验现有规则与确立未来规则的标尺:应维持现行立法对于人格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权利相关的数据所提供的财产规则保护,并将该种规则通过确立特别权利的方式适用于匿名化处理的数据集,而对于与人格权、著作权等不相关的原始数据,应坚持不予赋权的现状;对于二次利用侵权,则应建立责任规则,允许相关数据继续被利用,以保障大数据价值的充分实现。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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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数据权、数据主权的确立与大数据保护的基本原则 [J].
齐爱民 ;
盘佳 .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 36 (01) :64-70+191
[2]   基于“大数据”的商业模式创新 [J].
李文莲 ;
夏健明 .
中国工业经济, 2013, (05) :83-95
[4]   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的选择——产权保护理论的法经济学进展 [J].
魏建 ;
宋微 .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8, (05) :133-139+160
[5]  
法律经济学文献精选.[M].(美)唐纳德·A·威特曼(DonaldA.Wittman)编;苏力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
[6]  
侵权法的经济结构.[M].(美)威廉·M.兰德斯(WilliamM.Landes);(美)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A.Posner)原著;王强;杨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7]  
政府论.[M].(英) 洛克 (Locke;J.) ; 著.商务印书馆.1964,